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性范文(17篇)

时间:2024-05-24 05:16:03 作者:笔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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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一条【条例目标】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使用对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具体要求】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条例目标】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资质和业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法律责任】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担保和保险】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义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 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 【监督制度】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监督规定】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谁办理】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发包原则】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1、 承包方有资质

2、 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3、 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

4、 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 【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设计不损人】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

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主体变动重新设计审查】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十九条 【手续许可证】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按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未列明的工程项目不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 【工程款担保】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

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依据和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 【符合要求】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 【材料采购】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 【义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保险】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帽子】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 【施工条件】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 【履约担保】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 【照章办事】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 【检验检查】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检验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 【材料来源合格】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 【检验不合格处理】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责任铭牌】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 【档案员】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依据。合法。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组织验收】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 【抽查权利和处理】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 【发现违法违章与处理】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 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 【单位定义】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三条 【业务名义和不得转让】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 【委托方】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四十五条 【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 【检测结果处理】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 【档案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

第八章 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 【从业条件】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 【不能挂靠】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 【守法工作】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 【签字负责】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 【直接责任人】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 【检测过程责任】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 【继续教育】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章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 【分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 【验收条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 【验收程序】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 【质检机构】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

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九条 【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 【合格备案】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一条 【档案移交】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 【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 【保修说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四条 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五条 【保修程序】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 【安全鉴定】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

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七条 【鉴定资质】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案。

第六十八条 【处理】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 【严肃处理】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使用。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 【施工单位处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 【监理单位处罚】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检测单位处罚】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七十六条 【过错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 【必须保修】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受理保修申请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单位保修,或者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或者延误保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 【鉴定资质】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 【质检责任】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 【处罚部门】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八十一条 【部门违规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其他】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实施时间】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保证工程质量,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依法订立的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美观、环境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负责的管理体制。政府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

第五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工程业务。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政府推行工程担保与工程保险制度。

第二章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和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交通、水务等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管理权限和行政管辖范围,对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设、规划、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发现应当由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通报。

第十条建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材生产供应单位及有关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记录在案,并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深圳市工程建设实际,编制和发布工程建设技术规范,发布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和产品目录,推广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新技术、新产品、新设备和新工艺。

第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质监机构应当按下列规定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五)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以及工程的竣工验收。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或者停工整改;

(四)查封、扣押施工现场存在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并在三日内作出责令销毁或者降级使用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具体审查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方案,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修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设备容量的修改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文件,经原审查批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施工。

得施工。

合同价款在三十万元以下,但涉及公共安全的桥梁、隧道、地下通道、燃气管道、锅炉、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等建设工程也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质量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在与工程承包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前,应当向工程承包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工程,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对其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设计、施工单位对上述明示或者暗示行为应当予以抵制。

第四章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按照建设用地和规划许可证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三条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四)勘察、设计的深度满足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施工图配套,细部节点清楚,说明清晰完整。

第二十四条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指定生产单位、供应单位,但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业设备和工艺生产线除外。

第二十五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图纸会审,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交底,参加地基基础工程验收。设计单位还应当参加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推行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单位应当按规定投保。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质量管理,严格按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施工,并建立内部质量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对施工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八条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场施工。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由金融、保险或者担保机构出具的工程履约担保。实行工程分包的,分包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见证人的监督、见证下按规定取样,由见证人陪同或者由见证人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施工单位应当在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验收前二十四小时通知建设单位或监

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和检验制度。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验收,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对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验、测试,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使用不合格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名录中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进口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持有商检部门签发的商检合格证书。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建设单位要求使用的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三十四条经检验不符合技术标准或者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就地封存、做好记录,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的具体规定,在建筑物显著部位镶刻永久性责任铭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和工程竣工日期。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档案员负责收集整理工程档案资料。

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九条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桩基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重要结构部位等分项、分部工程和隐蔽工程的验收,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质监机构参加。 第四十条监理单位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一条施工单位不按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其他违法、违章行为的,监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不能有效制止的,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发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技术标准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企业发出上述指令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质监机构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七章检测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二条检测单位是指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依据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从事工程质量检测的专业机构。 第四十三条检测单位不得以其他检测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检测单位不得转让检测业务。

第四十四条检测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质监机构的委托,对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以及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第四十五条检测报告应当有符合资格的检测人员、审核人、批准人签字,并加盖检测专用章。

工程检测应当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检测单位对见证、送检情况应当如实、全面记录。

检测单位不得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

第四十六条检测单位应当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出现不合格检测项目应当及时通知监理、施工单位及质监机构;对可能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质监机构,并抄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七条检测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检测合同、委托单、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应当分别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应当连续和相互衔接,不得随意涂改、抽撤。

第八章建设工程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十八条从事建设活动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注册,并在规定的范围内执业。

从事施工、质量、安全、检测等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并持证上岗。

从事施工操作活动的工人,应当按规定通过相应的职业技能鉴定,在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操作活动。

第四十九条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所注册的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执业。

第五十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从业规范履行职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

第五十一条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岩土工程师,应当按各自的职责对有关设计文件签字盖章,对因设计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负责。 监理工程师应当对其签署的施工质量文件负责。

其他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其负责的工作文件上签字,并对相应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十二条工程项目经理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对施工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

第五十三条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审核批准人对检测报告的合法性负责。

第五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九章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

第五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含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和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竣工验改。

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的验收条件、程序和组织形式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六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电梯、燃气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方可投入使用。市政府可制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的具体办法。

第五十七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二)建设单位收到建筑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十八条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三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

质监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必要时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三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五十九条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的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的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验收,并出具书面验收意见。 第六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电梯、燃气等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应当责令工程停止使用、重新组织验收、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六十一条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与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保修期限依法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最低期限不得低于两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工程质量保修书,保修书可对保修押金作出规定。保修期已满两年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保修押金退还施工单位。保修押金退还后,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在工程保修内的保修义务。

第六十四条推行房屋建筑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以及市政、交通、水务等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五条保修期内出现的质量缺陷,由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负责保修,保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具体保修程序为:

(二)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通知该工程的施工单位保修;

(三)施工单位应当自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到达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保修。发行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事故的,应当立即抢修。 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保修的,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人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十六条建设工程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结构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建设物结构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娱乐场所的;

(三)因装饰、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五)建设工程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强制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房屋安全状况存在疑问的,也可以申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

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鉴定机构实施。鉴定结论应当客观真实,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务案。

第六十八条对被鉴定为结构可靠性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工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六十九条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暂停使用。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未按时报告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一条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者报告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检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伪造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的,出具虚假证明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注册而以注册执业

人员名义执业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从业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不服从管理,违反有关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检测人员对检测数据和检测结论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因过错导致建设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执业人员存在过错的,与其聘用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拒绝受理保修申请或者拖延通知施工单位保修,或者施工单位拒绝保修或者延误保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从事工程结构安全性鉴定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质量鉴定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质监机构及质监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责令改正;导致工程质量缺陷或事故,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颁发证书的主管部门依法决定;违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业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决定。

第八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八十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健全的质量保证管理体系,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3、必须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技术、施工规范、施工工艺等标准进行交底工作;

4、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主管技术负责人亲自主抓,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5、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在施工中必须坚持执行三检制度(自检、交接检、专检);

施工现场的质量检查制度,质量检查是质量管理的重点,也是工长实行有效质量管理手段之一,所以必须到达如下要求:。

5、对建筑成品进行保护,制止违章、破坏行为;

7、工程竣工后,要与技术负责人积极配合,做好交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供给完备的技术档案等技术资料,建立完善质量合格的单位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论文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展和民生大计息息相关,所以建筑施工单位必须要高度重视自身的施工流程以及工程项目的开展状况。

最后,施工单位制定完善的监理工作制度。工作制度的不健全也是造成监理工作不能有序进行的重要原因,完善的监理制度,会让监理人员有一个明确的工作方向与工作标准,这样有统一的标准,使得工作进行起来更加具有方向性,而且更加的标准化,这样的监理工作,必然是高效而有序的。

4.2监理人员。

监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与监理人员有不可分割的关系,所以要解决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的问题,应该从两方面着手。

第一:增加监理人员的专业化训练和培养。

在工程建设当中,专业化和标准化是非常重要的,在监理工作中,同样要求监理人员要有专业化技能和标准化要求。专业化的技能可以让监理人员用专业的眼光去发现工程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用标准化的要求去责令施工单位进行修正与完善。专业的技能,标准的要求必然能使监理工作走向专业化与标准化,专业化、标准化的监理工作,必然会形成专业化、标准化的工程。

第二:培养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工程施工,责任重于泰山,无论是施工人员还是监理人员,都必须要有责任意识。监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直接体现在对施工单位的要求上,工程质量的好与坏,要时时刻刻的去监察、去管理,把施工的责任揽在自己身上,才能设身处地的去为自己着想,为工程质量着想。

5结语。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的开展已经不单单是国民经济的问题,更是民生问题。因此,做好基础的房屋质量保障工作尤为重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工程监理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效用,建筑施工单位要针对工程监理工作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究,找到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所存在的各类问题。明确工程监理人员自身的职责,做好细节方面的处理工作,依据其所存在的问题,制定出安全可靠的施工方案,加大对工程监理工作的布置力度,重视该项工作的开展,适当的在其中注入新的监理内容。

参考文献:

[1]初晓辉.从工程管理角度浅谈房屋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及防治措施[j].四川水泥,(02).

[2]王秀迎.浅谈监理在工程管理中常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j].科技与企业,(15).

[3]张慧,李宗美.论工程管理信息化在房建工程管理中的重要性[j].门窗,(08).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在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中,创造和解释法律的核心机构为政府的三大部门:公正不倚的司法、民主的立法和负责的行政。怎样写公司管理条例?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公司管理条例5篇,仅供参考,希望大家喜欢!

1、焊工(含电焊、气焊,下同)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工作服和防护品,不准裸露身体,以防止烫伤和触电。

2、焊工进行焊接作业前,应仔细检查各种工具,如电焊钳握把与电缆的联接是否牢固、可靠,焊把线皮是否有破损,确认一切正常后才能施焊。

3、焊接前,还应检查工作场地周围有无易燃、易爆物,应清除或隔离后才能进行焊接。必要时还应配备灭火器等相应的消防器具,要有专人监护。

4、地线连接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要求,不得将地线随便捆绑或缠绕在被焊工件上。

5、开启电焊机前,应检查电焊地线是否与工作导体或其他导体连接,以防短路或触电。

6、电焊机需改变触点导板、二次线或对电焊机进行检查时,都必须切断电源后再进行。

7、焊接时,应戴好防护面罩,不得用手或其他物品遮眼,以防弧光伤眼。

8、在通风不良的条件下进行焊接时,除采取措施防止触电外,还应采取排风等措施,保证通风良好,并有专人在外监护。

9、焊接时如采用行灯照明,一般情况下,应采用24伏的'行灯。

10、凡有压力或装有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的管道、容器,严禁焊接作业。如果必须施焊,应先排空管道、容器内的压力,彻底清洗净易燃、易爆、有毒物质,经有关部门检查测试,确认达到安全要求时,方可施焊。

11、焊接用电缆线接头必须接触良好,绑扎牢固,做到焊接时接头处“不冒烟”。

12、焊接用电缆的截面积应根据焊接电流和所露电缆长度选用,防止电缆超载过热而引起胶皮损坏、燃烧,造成事故。

13、焊工敲焊缝药皮时,必须戴好防护眼镜,防止焊渣溅伤眼睛。

14、停放在露天的电焊设备,必须有防雨措施,下雨天禁止进行焊接作业。

15、气割大型工件时,应将工件放稳、垫牢,防止滚动、翻倒。

16、不得擅自脱离实训岗位,不得围观其它实训场所。

17、氧—乙炔胶管与胶管接头处,氧—乙炔胶管与氧—乙炔表接头处,胶管与割炬、焊炬接头处,均不得漏气,以防引起火灾和爆炸。

18、施工现场的焊接地点与氧气瓶、乙炔瓶、液化气瓶存放地点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

19、暂停气焊工作或下班时,严禁将焊炬、割炬放在容器或管道内,防止焊炬、割炬漏气造成火灾或爆炸事故。

20、电气焊工作结束或离开现场前,应检查工作场所有无火源隐患,并关闭电焊机或氧—乙炔瓶阀。

监控室管理制度-行为准则。

2、坚持对系统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系统设备的清洁;。

3、注意防潮,经常检查系统运行情况,保证系统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4、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监控室内存放杂物和个人物品。

5、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进入监控室;。

6、严禁在监控室内使用干扰仪器正常运行的电子设备;。

7、严禁在监控室内吸烟、用餐或作用明火,不得将食品或有异味的物品带入监控室;。

8、上岗时着装整齐,举止文明,严禁值班人员酒后上岗;。

9、严禁利用监控设备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值班人员不得在岗与人或用电话聊天;。

监控室管理制度-管理准则。

2、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未经允许不得随意代班、调班;。

3、特殊情况下不能按时接班的要提前通知在值人员,交班人在接班人未到岗时不能下班。

5、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信息。

6、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方位及角度,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

7、不得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严禁擅自修改加密方案。

9、必须按设备的技术要求及规定正确使用和操作监控设备,发现故障或异常,立即报告,不得擅自维修,调试或关闭。

11、做好防火、防静电、防潮、防尘、放热和防盗工作,禁止在监控中心放置易燃、易燃、腐蚀、强磁性物品和使用其它用电设备,禁止将监控中心钥匙移交他人使用、保管和配制。

12、对监控工作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监控期间发生一般事故等,将通过监控回放的措施,以确定值班人员的责任,对应当观察到而未观察到、未及时提醒,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监控室管理制度-保密准则。

1、非监控到人员不得进入监控室,员工、和外来人员需到监控室查看;。

2、未经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值班人员不得修改系统设置;。

3、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具有保密意识,监控的范围、监控设备的布防方案严禁外传;。

5、微机储存、显示的有关监控数据、资料、发送的信息等不,工作人员应妥善将其保存,并打印、分类装订成册归档保存,未经领导批准不准泄露。

6、配合综合部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调用。

一、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到岗接班,不得迟到;。

3.交班人员必须在接班人员到岗履行完交接手续后方可离开,不得提前离岗、早退;。

5.交接班人员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二、值班制度。

4.值班期间要着装整齐,按要求穿戴工作服,保持室内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有序;。

5.值班期间不得无故脱岗、睡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6.值班期间按要求认真如实填写值班记录,要做到规范、整洁、工整、清晰;。

7.值班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不得延误;。

9.值班期间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严禁非监控室工作人员操作监控监测系统设备;。

10.严守企业保密制度,不得向他人泄漏监控监测内容;。

一、学校的一切收费纳入镇(处)教委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努力增收节支,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二、镇(处)教委经费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小学300元以下,中学500元以下,由校长审批,小学300元以上(含300元),中学500元以上(含500元),需支审批表,报镇(处)教委副主任审批。

三、各项收入来源,要求合法,符合规定的范围标准,使用财政统一的收费票据,禁止以任何名义向学生乱收费,严禁非财务部门收取、存放资金。

四、各项收入的原始凭证,经主管人审核后,并有经办人、验收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入帐,否则不予报销。

五、会计、出纳要钱帐分开,分工明确,尽职尽责,保证资金安全,管好用好各项经费。

六、各项专用资金要严格按规定提取,分别单独核算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七、严格控制借款,特殊情况须经领导批准,并在规定时间收回或结算,因出公差借款要在返回三日内结清。

八、学校实行帐务公开,按时公布经费收支情况,镇(处)教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作定期进行检查监督。

一、教师课前检查机房,干净再上课。雨具、仪器、饮料、饮用水、零食等不得带入机房。

二、禁止在机房吃食物,不可乱扔果皮、纸屑等。避免弄脏机房地板和其它物品的,保持机房无尘洁净环境。

三、所有垃圾学生要自行带走,关闭电脑、电灯、空调,由教师检查后才能离开。

四、上机时要求带上书本,保持机房安静,不准随意走动,严格对号入座。

五、上机前应先检查自己所用电脑的各种设备是否齐全,若有缺失要及时向老师报告。

六、严禁给电脑加密(所有密码)!

七、严禁随意安装、删除、卸载电脑内已经安装的各种软件。

八、严禁上机时打游戏、上网聊天、浏览有不健康内容的网站。禁止下载可执行文件或文件夹,必须确认是否有病毒,如安全软件禁止打开最好不要打开以免电脑中毒。

九、凡因操作不当或故意违规操作造成硬件损坏,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核收维修费用并给予相应处分。

十、违犯上述规定且不听教育劝导者,取消上机资格,并按校规处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论文

建筑工程监理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是建筑施工活动开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在实际的施工管理中缺失了这一环节,就会使得其整体的工程质量无法得到安全性的保证。该项工作开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在实际的施工现场中,为何还会频频出现质量管理等问题。针对其纰漏,其责任应当归属到建筑施工单位身上。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主要在成本中获得,所以,其无论是会施工材料还是施工时间,如果对其进行压缩,那么建筑施工单位的经济收益就会有所提升,其整体的利润空间也会加大。有很多的建筑施工单位为了谋求更大的经济收益,不断的压缩施工成本的资金投入量以及施工时间,其会加快其原本的施工进度,但是在监理现场的质量管理中,其进度会和其施工流程产生脱节的现象,不能及时的跟上其施工内容,使得整体工程监理工作的短节现象尤为严重。建筑施工单位为了眼前的蝇头小利,盲目的压缩成本和时间,会给建筑工程项目带来一定的安全风险。

3.2监理人员。

监理工作的开展需要监理人员的支撑。监理人员需要积极主动的配合其监理工作,如果其监理工作进行的不够顺畅,那么该建筑工程项目就会很容易出现问题。监理工作人员需要严苛认真的对待自己的工作,逐步的对其监理工作流程进行分析,认识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不能草草的敷衍了事。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的监理人员的工作态度都不够端正,不会投入更多的心力去监管工程项目,使得其出现了各类监理问题,让监理工作的开展受到了阻碍。还有一些监理人员对待监理工作认真负责,但是其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水平低下,在实际的监理中,根本不能及时且有效的发现错误,找出问题,让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性能无法得到保障。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论文

建筑项目设计的质量、施工设备的质量以及施工材料的质量等多种因素相结合便是建筑工程的质量。质量管理通常分为建筑业项目的管理与施工的管理两个部分。其中项目管理是指在要求的时间以及目标中,对客户需求必须明确与了解,并以客户需求为主,来科学合理地配置资源,务必做到协调地管理以及能够综合地对人力、工程的进度、工程的成本、收费等各个方面进行有效地管理。而施工管理指的是综合管理所有现场施工的机械设备、工作人员、施工材料等。但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如:各级的施工人员技术参差不齐,施工操作行为不够规范,施工时缺乏安全意识等等。所以,只有尽可能快地去推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改善工程质量管理的策略,制定一个完善的管理制度,把隐患扼杀于摇篮中,才能使工程的质量得到有效提高,从而促进建筑企业更进一步的发展。

我国从改革开放以来,建筑行业就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也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不但在工程的项目设计、立项直到竣工验收的各个阶段都建立了相应的责任制度与体系,在法律上还颁布了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相关的条例,这也代表着我国建筑行业工程质量管理的发展向前迈了一大步。但明显可见,我国国内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工程管理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仍远远比不上国际市场。

2.1质量管理新技术类别。

按照其特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新技术可以分为产品与技术类。若是作为产品类的新技术就有着一定的形状,可在表面直接看出它具有的功能与特点。并在推广时能在客户面前进行现场演示,给予客户试用服务以及用图片做广告宣传,不仅如此,其还能展示在交易会或是展览会上,通过展示自身的优势加上用分析与数据来说明若是进入市场,能给该企业带来多少经济效益。而技术类的新技术的推广工作就比产品类的要更加困难,例如;工艺、手段与方法等,这些都在推广过程中难以全部把技术与核心全盘托出,必须得把握好技术公开的一个度,不能太过暧昧让客户不得其解,要把最关键值得让客户了解的部分提炼出来。因此就得详细地把新技术的分析与经济报告、预期投入以及回收期等等全都列出来,让客户能够清晰地了解使用这项新技术能给自身的工程带来怎样的好处,这样更加有利于新技术的推广。

2.2质量管理新技术的问题。

第一,供应和需求不对称。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推广工作不但没有跟上发展,连制度的建设都滞后,与实际发展相脱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的推广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其中包括教育、供应、生产、市场等多种要素,这些要素互相结合,互相依赖与互相规律性交叉作用构成可一个整体从而达到共同的目的。因为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的推广与很多环节相关,因此受到的限制也多。在我国,由于建筑院校、建筑科研部门以及地方的政府之间的目标不一致,又没有保持长时间又固定的联系,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的供给和市场的需求脱了节。第二,应用主体不清。应用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的应该是建筑企业,但主是推广工作却主要是地方的政府部门在行政干预。我国实行的是市场经济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下实行的是自上而下的推广模式,这种模式太过规定化,使得建筑企业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的主体却不能够直接参与进新技术的推广计划、具体实施以及评估。因此,这就导致建筑企业不能直接详细的了解所要采用的新技术带来的经济效益,在采用新技术时就属于被动性,不能够有效发挥属于自身的应用主动性,所以在实际的新技术应用与推广的过程中,建筑企业作为应用主体却消极对待,甚至去抵制推广,这样一来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推广就发展得非常缓慢。第三,建设信息化缓慢。在国外的建筑市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推广已经是十分规模化与网络化,与国际相比我国还是非常滞后的。国内的建筑行业技术信息的服务手段不够先进,在做很多重要的决策要咨询时却十分不方便,决策科没有一个科学化与民主化的环境。我国的建筑行业技术市场机构的咨询服务以及实用信息的服务操作水平还是十分落后。而且,建筑行业的生产与经营人员的文化素质水平也跟不上现代新阶段的建筑行业发展需要,接纳新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技术能力低,建筑企业生产与经营者不能够充分认识到采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后能给自身带来多大的经济效应,从而对数据库以及联网的投资不予以重视,我国国内的建筑市场直到如今,市场体系以及资源市场都没能行业化地形成。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研究的论文

摘要:提高建筑工程管理与施工质量控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提高施工效率,使施工质量与施工安全得到很好的保障。完善的制度能使建筑工程管理以及质量控制变得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同时还可以使得建筑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获得提升。文章分析并提升建筑工程管理与施工质量控制的科学方式策略。

关键词:建筑;管理;施工;质量;控制;策略。

浅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质量管理论文

要做好质量管理新技术的推广工作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推广制度,采用建筑市场的引导和地方政府推动相结合的办法。要把这项推广工作做为政府的重点扶持项目,在推广的`难度与风险比较大、费用又高,但有着高社会效益以及生态效益,以及投资与政策方面给予企业支持与保障;并积极发挥出guo家政府的作用,政府可在制度供给与强制地制度变迁中发挥其优势,使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推广的体系与制度通过改革而去除不科学合理的因素,营造出一个适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推广的优良环境;政府还作为新技术推广体系的主渠道,要鼓励建筑企业、中介组织与科研院校之间多多交流与合作,并在市场的运作之下发动全身,使新技术的成果转化能够得到有效的促进。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首先,要重视质量管理新技术机制的改革,加快其发展,使产学研一体化能迅速发展以及其成果转化能得到有效促进。尽可能建立一个完善的产学研协作组织与负责专门推广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的部门。用多种形式鼓励建筑的院校、建筑科研的单位以及新技术推广的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增加交流与合作,把研究建筑业新技术与市场化相脱节的矛盾彻底解决。还可以利用利益分成的方法来建立一个奖励制度,把各方单位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参与到实际的推广工作中,使产学研成果的一体化得到很好的实现,顺利转变为市场经济效益。其次,在上述所需建立的机构中仍要注意建立一个完善的推广工作的反馈机制。要基于建筑业具体的生产经营规模与发展动态,来建立一个与之对应的信息数据库来反馈,这样做能更进一步的促进新技术运用于实际工作中。这信息反馈数据库不但有着国内与国外最顶尖的建筑业新技术与研究的成果,又能提供一个良好的后续服务平台,使工程质量管理的新技术转化为效益过程更加方便快捷。每一个实际的建筑单位要建立一个与之相应的数据单元,对跟踪服务实现其可持续性,把新技术转化质量以及深度都有效的提高。用来反馈信息的数据库一旦良好运行,不仅能够加深建筑的主体与政府或者科研院之间的沟通,还能使新技术推广的风险得到有效的降低,简化了流程又减少了程序,不同的级别与部门都能利用这样的信息网络互相有效的沟通与分享。4结语如今的时代是知识能够改变命运的知识经济时代,我国的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新技术会越来越跟上潮流,因此质量管理新技术的推广工作不容忽视,积极努力实现我国的建筑业发展地又好又快的目的,并积极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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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项目建设坚决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各种质量管理文件、规程、规范和标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思想,宗旨是优质、安全、高效至上。

二、项目要保证工程质量,由分管副总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安检部组成的质量安全体系,专人负责施工质量、现场监督和检测及核验记录,并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整理完善各项施工技术资料,确保施工质量贴合国家规范要求。

三、进行经常性的工程质量知识教育,提高操作人员技术水平。实行施工、检验、监管现场三同时制度,到关键部位时,公司相关领导和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以及职能部门到现场进行指挥和技术督导。

四、施工现场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要求层层落实,保证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贴合验收标准。坚持做到每个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自检自查,严格执行“三检”制度;不贴合要求的不处理好决不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实行“质量一票否决”制。

五、隐蔽工程施工前,经自检合格后报监理公司查验,经监理工程师查验合格后及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方可进入下道工序的施工。

六、严格把好材料进出质量关,所有材料、配件、设施使用前必须获得职能部门检测同意或标定,不合格的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进入施工现场。工程施工前及时做好工程所需的材料复试,材料没有检验证明,不得进入隐蔽工程的施工。

七、建立健全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制度,专人负责整理工程技术资料,认真按照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要求,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作好施工记录、自检记录和隐蔽工程验收签证记录。将自检资料和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分类整理保管好,随时理解上级部门的检查。

八、对违反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人,将按不一样程度给予批评处理和罚款教育,并追究其职责。不达标不予签证、付款。对发生事故的当事人和职责人,将按上级有关规定程序追究其职责并做来源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集团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管理工作,强化监管措施,理顺监管职责,有效控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不断提高公司开发房屋的质量,从而促进我公司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项目公司)。

三、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各项目部(项目公司)管理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执行本制度。

四、集团公司总经理为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第一责任人,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公司技术总监为集团公司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保证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及规程在公司传达、贯彻、落实、执行;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作特点,制定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为公司质量管理制度具体监管执行部门,负责对公司所属建筑工程日常工程质量的监管;落实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按时向公司技术总监汇报工作情况;及时收集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技术规范及规程,以及社会上先进的施工管理经验、先进的施工工艺等,经过消化,引入公司内部推广使用。

五、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作为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的第一责任人,根据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实际情况和工程特点,在公司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框架下,编制和实施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程质量的检查。具体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甲方代表)为自己所分管工程的工程质量直接责任人,对自己所分管的工程质量负全面责任,负责监管自己所分管工程施工管理,监督管理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搞好工程施工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监理单位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所监理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理机构应由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组成,分工负责,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合同组成项目部,由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所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项目经理根据工程特点聘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

七、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依据是国家、省、市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技术规范及规程,经过审批的设计文件,双方工作合同等。

八、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实行质量管理一票否决制,即如果存在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质量隐患,甲方代表、项目经理、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检查人员有权命令施工企业立即停工整改,直至消除质量隐患。

九、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负责施工现场的一切质量管理工作。每天早晨召开班前工作会议,听取甲方代表的工作汇报,布置当天的质量管理要务,巡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将当天工作情况记录在《施工日志》中。组织对本项目部(项目公司)所属工地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评比,奖优罚劣。

十、甲方代表负责施工现场的日常质量管理监管工作。每天早晨参加班前会,向项目经理汇报前一天工作情况,听取项目经理对当天工作重点的布置,巡查现场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监督监理企业对施工单位的质量监督、隐蔽工程检查、以及施工单位内部的质量管理情况,根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中的重要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力度。总结当天的施工质量管理情况,记录在自己的《施工日志》中;每周总结现场的质量管理情况形成报告,报工程部主任,由工程部主任进行汇总,形成本项目部(项目公司)质量周报,送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

十一、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根据项目部(项目公司)的总结报告与现场的施工进度,定期、不定期的到公司所属各工地进行巡查,落实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参加各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竣前检查。核查工程质量,核实项目部(项目公司)管理力度,查遗补漏。定期组织甲方代表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工程现场观摩例会制度,工程现场观摩例会每周五下午2点召开,轮流在公司所属各项目部(项目公司)举行,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负责召集,现场观摩会以相互参观学习、指出不足、经验交流为主。例会参加人员:项目部(项目公司)分管工程经理、工程部经理、所在工地现场甲方代表、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工作人员,重要会议要求公司总经理、技术总监、项目经理参加,会议结束后由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做出会议记录,总结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推广,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指出,提醒其他项目部注意。

十二、施工单位进场时,甲方代表要检查自己所分管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质量管理制度、质量责任制落实情况,熟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情况(项目经理、施工员、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检查本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现场布置等,审核整理后报项目部(项目公司)工程部主任,工程部主任汇总本项目部(项目公司)各施工单位的各项准备工作资料后进行审查整合(尤其应注意现场施工平面的布置,注意各施工单位作业区域的划分),审查、整合完成后报项目部(项目公司)经理审查、批准,审查、批准后报公司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

十三、进行重要部位的分项工程施工之前,甲方代表应组织监理单位相关人员审核施工单位的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报工程部主任、项目经理审核、批准。经审批通过后,报安全质量监督中心备案。施工时,甲方代表应监督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审核过的施工方案执行。进行重要部位分项工程施工时,要严密监管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必要时要求监理单位进行旁站式监理或亲自进行旁站式监管,及时发现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

十四、每一项目部(项目公司)在施工现场设评比栏,每月根据日常检查、抽查情况进行总结评比,奖优罚劣。

十五、本年度内未发生质量事故且工程质量在项目部(项目公司)评比中名列第一名的单体工程,对分管该单体工程的甲方代表进行表彰,奖励1000元。分管该单体工程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年度评比中加10分,下次监理、施工招标予以优先考虑。

十六、本年度内每发生一次一般质量事故,扣项目部经理奖金1000元,分管该事故工程的甲方代表500元。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年度评比中扣除5分,依此累计。如一般质量事故超过三次,按重大质量事故惩处。

十七、年度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扣除项目经理奖金20xx元,分管该事故工程的甲方代表1000元,并在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合同中规定,如发生以上情况,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结算中降低一个百分点计算,三年内不得在公司内投标工程。

一般质量事故指存在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处理,能满足设计要求且不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内的工程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经维修或加固仍不能满足规范、设计要求;或虽经维修、加固能满足设计要求,但影响观感与使用;或由施工单位自行拆除、重新施工的工程,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且对工期影响在5天以上的工程质量事故。

十八、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法

1.1桩基工程施工管理存在的问题。长期以来,桩基项目施工作为建筑工程的一项基础性内容,没有得到建筑管理人员的足够重视。首先,在桩基施工人员的选择上具有较大程度的随意性。桩基施工人员多数情况下为业余工人,没有受过系统化的桩基施工培训,加上这部分施工人员的组织性较差,常常出现旷工、怠工问题,一方面增加了工程管理难度,另一方面也给桩基施工的质量埋下了隐患。其次,由于桩基施工人员的专业技能相对欠缺,因此只能根据上级安排的工程任务进行施工,对于施工任务中的不合理因素,或是与实际施工不相符合的要求,不能做到明确的分辨。为了降低桩基施工中的误操作,需要安排专门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一旦出现监管漏洞,桩基施工就很有可能产生问题。

1.2建筑工程桩基工程施工管理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工程前期勘探要加强管理,勘察结果要经过施工团队的检验,确定精准无误后可以应用到施工方案的设计环节中。一旦发现勘察结果中出现与现实地址情况不符的内容,建设团队应追究勘探单位的责任,以免此类问题在未来的建筑工程中继续发生。建筑工程提升施工质量要将提升工作人员职业技能放在首位,加强对内部员工的管理控制,建设任务开展前组织基层工人学习施工安全知识,设备操作的技术性工种必须要有国家统一发放的从业资质证明,并通过岗前选拔考试。通过此种方法可以解决人员管理难度大的问题,为建筑工程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管理人员要保持与基层沟通,对员工进行思想引导,降低基层工作的离职率。团队内部管理制度也要及时完善,以建筑法律法规为依据,制定有效的管理措施,领导干部更应以身作则,学习最新出台的建筑管理细则,明确自身责任使命所在,开展管理工作使既要保障制度的威严性,同时也要从员工切身利益出发。这样可以促进基层稳定团结,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有序进行,重要材料丢失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解决。

2.1合理选择桩基方案。桩基方案的选择要综合考虑施工区域的地质条件、水文特征,并结合土层结构特征等多种因素。简单来说,当建筑区域的土层硬度较大时,为了保证桩基穿过该土层,可以在施工前先进行打孔操作;当建筑区域的土层硬度较小,难以保证桩基的.稳定程度时,可以在打桩之前进行加固工作。需要注意的是,当该地段有较多的淤泥或砂层时,还要采用加设深层搅拌桩、预应力管桩等方式,提高土层的垂直荷载。总之,桩基的选择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要根据施工地区的实际情况,结合施工人员自身的工程建设经验,科学合理的选择桩基种类。桩基作为整个建筑的承重工程,其自身的荷载能力将直接影响到建筑物后期的使用状况,因此,在桩基施工设计时要充分考虑桩基的荷载能力,并准确计算出单桩的最大承压值,以此作为建筑工程规划的参考依据。如果桩基的荷载计算不准确,例如荷载值比桩基的实际承压能力要强,那么就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桩基的直径和长度就出超出了预计范围,增加了桩基施工成本,间接的降低了施工企业的经济效益;反之,如果荷载值比桩基的实际承压能力弱,在实际施工中就需要减少支撑桩的数量,使得桩基荷载值降低。

2.2做好桩基施工中问题的预控。施工过程控制与方案选定同等重要,也是管理工作的重点部分。施工过程控制可以提升桩基质量,但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突发事件,阻碍工程连续进展。下面对中间问题的预控方式进行总结。施工前结合场地特征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预测,常见问题是打桩过程中角度控制困难,很容易出现倾斜角度。确定好施工点后可以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对桩基的角度做出控制,发现倾斜超出规定范围时一定要及时纠正,保障后续施工与设计方案保持一致。达到一定深度时使用常规的测量方式很难检验土壤中桩基是否在出现倾斜问题,可以借助检测仪器来进行。

2.3冲孔灌注桩施工质量控制。冲孔灌浆施工针对岩石地质基层效果明显,可以在短时间内冲破坚硬的岩石结构,借助冲击力将岩石击碎,浆料进入到冲孔中凝固形成桩基。这种施工方法省去传统打桩工艺的预制环节,噪音、振动、粉尘影响也得到有效控制。浆料预制环节可以根据施工时的温度特征添加一些外加剂,控制流动性与凝固时间。施工管理中的重点内容是原材料用量控制,水泥等建筑材料进场前一定要经过严格的检验环节,强度要达到施工标准。灌浆时会在冲孔内插入护筒,在安全防护下开展浇筑施工。护筒放置角度直接影响到成庄的类型,需要技术人员检验插入位置合格后才可以进行浇筑。混凝土浆料在高压设备中喷射到指定的施工地点,在孔周围设置溢浆槽,以便在控制失误的情况下紧急启用,确保桩基成型不受到影响。浆料凝固后的强度也需要特别控制,基于原料强度之上如果不能计算出浆料凝固后的强度,可以通过试验分析得出。最后要对工人配合默契度进行控制,灌浆桩基施工是连续进行的,进行中工人配合失误会导致施工终止,分层灌浆凝固所需时间也会产生差异。冲孔灌浆桩基以混凝土与钢筋材料为施工材料,钢筋在桩基中以框架形式存在,起到承载重力分散剪力的作用。钢筋选择是通过直径对比来进行的,钢筋笼放入到冲孔后便开展高压灌浆,在浆料的冲击下钢筋笼很容易倾斜,可以在施工孔的边缘进行固定处理。将钢筋材被固定在孔内,在不影响工程进展的情况下对倾斜角度做出调整。钢筋焊接部位的强度要与原材料保持一致,建筑物投入使用后遭受到压力也不会结构锻炼,基层稳定性因此得到保障。桩基施工作为建筑工程的基础性工作,其施工质量安全对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有着重要影响。现阶段的桩基施工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优化桩基施工质量,一方面要不断引入新技术、新设备,提升桩基施工的硬件水平;另一方面也要从施工管理着手,强化桩基施工的质量控制。除此之外,加强施工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建筑管理人员对桩基施工的重视程度,也是优化桩基施工管理的重要措施。只有多措并举,才能从根本上优化桩基施工质量,提升建筑工程的整体安全。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法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国民经济支柱行业之一的建筑业也呈现出了崭新的发展姿态。

随着建筑业市场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质量也引起了广泛关注和重视。

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是国内经济能否健康顺利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为保障国民经济的健康稳健发展需要对国内建筑工程的项目建设质量以及项目施工管理等相关工作展开有效的监督和管理,以此确保国内建筑工程的建设质量。

本文阐述了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进行质量管理的主要特征、对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管理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的措施,以期为国内的建筑工程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社会经济的发展带动了人们追求生活质量的步伐,使人们开始追求生活中衣、食、住、行的品质。

其中,“住”是满足人们生活舒适度最重要的方式。

这就带动了建筑行业的蓬勃发展,建筑设计与建筑生态等领域成为市场竞争中的热门领域。

然而,建筑行业最重要的也是人们关注度最高的就是建筑安全。

长久以来,建筑工程施工的标准都有国家规范和指导,但是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太多因素涉及到质量管理的问题,从而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度和操作难度。

建筑工程项目从筹建开始到建筑设计材料的选用、施工设备的使用、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施工过程之中所使用的工艺是否合适、工艺水平的高低、施工现场所采取的管理制度以及在施工现场实行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等均对整个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产生着不可估量的影响。

除了建筑工程施工注意事项,在施工前对工程地质地貌情况的探查、施工场地气候变化情况的研究等,也是影响施工工程质量变化的不稳定因素。

故而需要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问题的重视,对其正确的认识、对危害进行有效的分析、判断并制定出可行的处理方案。

一些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问题需要充分考虑进时间因素,建筑工程的质量会随时间而发生一定的变化,比如钢筋砼结构会由于所处施工环境、湿度甚至是温度的变化而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与此同时,钢筋砼结构的荷载大小以及持续荷载时间的长短也会导致裂缝以及裂缝大小问题的发生。

在对建筑工程进行施工时,需要进行质量检查,而质量检查时最怕在检查过程中没有发现问题,但在日常使用中出现问题,这样会带来巨大的安全隐患,甚至威胁人们的生命。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序交接较多,造成在施工过程中工序的紊乱与模糊,产生隐蔽工程,必须加强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减少将不合格的产品认定为合格产品的'失误率,从而减少建筑施工质量的隐患。

促进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水平的提升是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施工技术水平有着积极促进作用。

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成为现代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水平以及技术水平高低的一个综合性反映指标,在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过程当中,需要上至企业领导下至一线的全体施工人员具有高度的质量重视意识,并在建筑施工项目的施工过程之中运用先进的施工技术以及有效的管理方法,双管齐下保障建筑施工项目的建设质量,建造优质工程。

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之中完善并提升建筑施工的项目质量管理,积极促进全体企业员工以及一线施工人员的管理素质以及施工水平的提升,为培养高尚职业道德与精湛业务技术水平集于一身的员工队伍提供了良好的成长空间,有助于建筑施工企业整体施工素质的提升。

只有不断地促进建筑施工项目的总体质量,不断提高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水平,才能不断提高建筑产品的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全过程及整个质量活动展开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进行系统设计,制定出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等。

完善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应该推行项目经理责任制,由项目经理将工程责任层层落实深入,在施工前应作好各施工员、班组长的层层技术交底,并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

其次,需要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在我国的建筑工程施工领域普遍存在着施工人员学历不高、年龄结构老化、工作压力大、专业知识缺乏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施工工程的建筑质量问题有80%是由于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导致的。

因此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安全意识等都应该加强。

建筑施工人员总体上可分为决策层、管理层和施工层三个层面,不同的层面有不同的工作岗位,不同的岗位对施工人员的素质要求也不同,想要保证施工质量,就必须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

最后,需要加强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和约束。

加强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全面落实施工企业的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资质审查制度。

加大施工承包、分包单位对安全事故及施工质量等经济赔偿及刑事责任的力度,积极实践承包履约保险制。

考评企业人员综合素质、技术、管理和能力,推动企业建立自检、自测、自我完善的最直接、有效的制约手段。

任何时候都必须注重工程质量管理过程制约关键点,由此入手,发现按资质标准淘汰或考评降级或者停业整顿的理由严重的企业。

严格执行工程技术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和全员培训上岗制度[3]。

四、结语。

明朗工程隐藏性以及预防工程质量可变性问题着手,健全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体系,不断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并且通过加强对施工单位市场行为的监管和约束等方面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控制,促使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实行iso9001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

(1)、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一切管理都要以搞好工程质量为中心。坚持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并做好记录,定期进行评定、评比。

(2)、实行定人定岗,质量挂牌管理制度,质量责任落实到人,挂牌上岗,严格执行奖优罚劣。

(3)、对于施工中遇到的质量疑难问题,设定专题,成立有技术人员参加的qc小组,进行攻关研究,使质量难题消除在施工过程中。

(4)、认真贯彻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落实,做到工程质量分级管理,把好质量关,在竣工验收时达到一次交验。配备专职质量检查员,加强施工现场质量检查。

(5)、加强原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检查工作,做好记录,不论任何人进的设备、材料,坚持不合格品不施工的原则。

(6)、有施工方案的项目,必须按方案进行施工,所有工程都必须达到有关规范要求及检验评定标准的规定。

(7)、水、暖、等安装工程的隐蔽和试水、试运行、必须经质量技术环境部专职质检员检查签认。

(8)、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重点检查项目部'质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挂牌制的落实,督促检查样板间制的执行;检查项目部质安员的工作质量及检查项目部分项工程质量评定。

(9)、质量技术环境部协助并督促项目部,对公司质量技术环境部发出的《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核查意见上报质量技术环境部。

(10)、项目经理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应经常亲临操作面检查工程质量,督促和检查项目部管理人员质量责任的落实,保证各项质量检查管理办法特别是'自检、专职检、交接检'制得以贯彻。

(11)、技术负责人负责进场材料和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检查施工方案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技术措施执行情况;负责并参与技术复核和结构工程的隐蔽检查工作。

(12)、施工员应坚守在操作面上,加强对班组操作质量的过程控制,督促班组进行质量自检。分项工程完成后,会同班组长、质量员及时进行检验,负责'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格的填签。

(13)、由施工员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签证手续,组织样板间工程实施并会同有关人员进行检验。

(14)、质量员应督促和帮助班组做好自检,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进行专职检和交接检,协助施工员做好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的签填工作,按质量标准评定分项工程质量。

(15)、内业资料员负责收集和填写在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技术资料和纪录,做到真实、及时,参加工程技术复核工作并做好记录。

(16)、材料员要严把原材料和成品的质量验收,提供材料合格证及质量保证书,及时进行材质复试检验,做好物资、材料的标识。

(17)、班组操作者严格按施工员交底的质量技术环境要求或质量样板操作和自控,对已完成的工作进行自我检查,达不到质量标准的立即纠正。

(18)、班组兼职质检员和班组长对本班组完成的工作进行检查,起到班组自检、自控和监督作用,确保班组完成的分项工程达到质量标准。

(19)、在班组自检合格基础上,班组长提请施工员、专职质安员验收,并在'工序自检、专职检、交接检'表上签字。

(20)、要严格按图纸施工,特别是对一些不常见的设备,要详细阅读说明书和有关资料,要掌握设备的有关规范和有关技术要求,各项安装工程要做出施工方案或施工技术措施才能进行施工。

(21)、对各管道实行统一作法,要首先作好'样板间''样板层',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再统一进行安装施工。管道在安装前应先刷漆防腐,不准在钢模板上开洞。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方法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是施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也是施工企业获得经济效益和基本保障,目前,在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缺乏整体的概念设计,质量监督滞后,作为参与项目的各方,应提高管理水平的自觉性,对施工项目的施工质量问题进行分析,并通过相关的科学研究合理的管理措施,提高施工质量。

引言。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体现了我国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影响到施工企业的发展。建设项目的质量是工程建设的核心,在建筑行业中,良好的施工质量不仅能提高施工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还为施工企业赢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我国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增加,施工队和建材生产企业发展迅速。但由于施工企业对施工质量的有效控制,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带来了负面影响。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这是提高建筑产品质量,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有效保证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

首先,加强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是提高建筑产品质量的重要途径。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是维护用户利益,提高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对提高建筑施工质量水平至关重要。其次,加强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是加强企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是施工企业管理和技术水平的综合反映。只有企业领导和员工非常重视质量管理,积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把项目建设到高质量,保证项目的质量。第三,加强施工项目质量管理是促进企业长远发展的有效保证。目前,在建筑市场的竞争,施工质量的竞争,以确保建设项目的质量,以赢得竞争的发展空间,在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以保证施工企业的长远发展。

2、施工项目质量控制种普遍存在的问题。

2.1建筑材料和制品不合格。

在施工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项目团队完成,由于缺乏施工项目施工企业分包单位或服务团队的实际能力的审查和方法,再加上一些施工企业由于缺乏法律意识,而不是按照施工顺序,甚至是劣质的工作,导致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要使用,将影响混凝土的密度、强度、和易性和抗渗透性,导致质量问题的原因是钢筋混凝土裂缝和强度不足、渗漏、蜂窝、预应力、漏钢、位错、表面裂纹、断裂等。

2.2违背建设程序。

如果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调查和分析已经完成;不了解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匆忙开工;无证设计、施工图;设计的任何修改,不按图纸施工;试运行项目的完成,没有交付和其他特征现象的接受程度,导致很多项目挽救严重隐患,房屋倒塌事故经常发生。

大量的工程质量问题,往往是由施工和管理造成的。如果你不熟悉图纸,施工图纸不盲目,分诊,仓促施工;未经批准的监督,设计,修改设计;不按施工图纸,铰链制成的刚性连接,简单地支持连续梁,防开裂结构与圆形钢筋代替变形钢筋等,导致在裂缝中的图纸提供的过滤层,留下的排水孔,导致在土压力增加,导致挡土墙倾覆。

工程监理水平对工程质量起着直接的控制作用,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体系,为我国的质量管理体系注入了新的活力。但在实施过程中,监理制度本身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另一方面,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水平的.监督,对业主的授权,要进一步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也阻碍。

2.5质量管理体系、工程质量评价标准尚未系统地建立。

近年来,虽然我国的建筑工程和建筑业发展迅速,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目前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体系的发展历程,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现状不容乐观,内部审计的作用通过内部审计,质量体系可以找到问题和正确的。然而,许多企业不重视内部审计,只有不认真落实的表面文章,并没有起到作用。

加强施工队伍质量管理的质量管理,是提高工程质量和工程质量的关键,在整个建设工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施工企业应重视员工的管理,对项目的质量至关重要。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个优秀的项目管理人员应具备责任心、质量意识,尽可能减少管理风险。建立和完善对工程质量的领导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施工规范,对工程质量的责任水平,可以有效地保证项目的质量。

在施工企业中,施工企业要积极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质量管理方法,建立建设项目质量体系,实施认证体系。建设项目管理部门,根据目前施工企业的现状,尽快建立质量认证标准,根据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项目的质量体系。建设工程质量体系按法律对施工质量的监督,对施工质量管理的规定。同时,施工企业要努力提高技术含量,提高产品价值和市场竞争力,避免质量问题和质量问题。

3.3严格建筑材料监管。

材料是施工项目的基础,与材料的质量和质量密切相关。坚持严格的质量标准,检验,加强材料质量控制的原则,是提高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施工材料是材料的条件,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监督质量的材料,质量可以保证项目实体。施工企业材料审核单位要加强对建筑材料的审核,对建筑材料进行严格的监督,认真审核,及时发现工程施工中的质量问题,排除发生的问题,加强对施工项目管理的质量管理。

结束语:

总之,现代建设项目正朝着大型化、现代化的方向发展,项目的高质量,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建筑市场的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只有提高项目质量管理水平,才能为项目投资的正常使用提供一个基本条件。建筑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我们必须站在施工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思想角度进行质量管理,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质量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主要有如下方面:

(1)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向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进行招标,并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应当向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建设工程原始资料。

(3)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采购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1、对定位轴线、轴线桩、标准水准点、龙门桩等加以保护,并经常测量观察。

2、土方开挖时,应观测邻近的建筑物、道路、管线等发生下沉或变形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3、施工中如发现古物或墓等,应妥善保护,并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4、基础或管沟的现浇砼应达到一定强度方可回填土。

5、砌砖基础时,应加强对抗震构造柱钢筋和拉结筋的保护,不得踩倒弯折;基础墙两测回填土,应同时进行,防止回填土挤歪挤裂,回填土严禁不分层夯实和向槽内灌水的所谓“水夯法”。

6、预制桩达到设计强度的70%方可起吊,达到100%方可运输,吊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7、在安装模板和浇筑砼时,应注意保护钢筋,不得攀踩钢筋。

8、冬期施工应覆盖保温材料,防止砼受冻。

9、拆模时应避免重撬、硬砸,以免损伤砼或模板。

10、尚未安装模板或屋面板的墙和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应采取临时支撑等措施。

11、墙、柱拉结筋,构造柱钢筋,大模板砼墙体钢筋及各种预埋件,暖卫、电气管等均应保护,并应保持墙面洁净。

12、钢模在使用过程中应加强管理,分规格堆放,及时补涂刷防锈剂。

13、不得踩踏绑扎好的钢筋,绑扎圈梁钢筋时不得将梁底砖碰松动。

14、往楼上吊钢筋时,应清理好存放点,以免钢筋变形。

15、柱子、钢筋、楼板的弯起钢筋,负弯钢筋绑扎后,不准踩在上面行走;在浇砼前保持钢筋的原有形状,浇灌中派钢筋工专门负责修整;钢模板内面涂隔离剂,不得污染钢筋。

16、安装电线管、暖卫管线或其他设施时不得任意切断和移动钢筋。

17、浇注砼时,不得污染清水砖墙面。

18、浇捣砼时,不得振动钢筋、模板及预埋件,以免钢筋移位,模板变形或预埋件脱落。

19、散落在模板上的砼应及时清理干净。

20、不用重物冲击楼板,不在梁或楼梯模板上蹬踩,应搭设跳板,保护模板的牢固和严密。

21、已浇筑的模板,楼梯踏步的上表面砼要加以保护。必须在砼强度达到1.2mpa以上,方准在上面进行操作和安装结构用的支架和模板。冬期施工在已浇的楼梯上覆盖时,要在铺的脚板上操作,尽量不踏脚印。

22、预制构件重叠放置时,应加垫木,堆放场地应夯实平整。凿预埋钢筋和预埋铁件时,不得损伤构件。运输和安装过程中,不得随意断伤构件的外露钢筋。

23、地面施工时应保护已做完的工程项目,门框要加防护,避免推车损伤门框及墙面。

24、地面上铺设的电线管,暖、卫、电气等立管应加以保护措施。

25、地漏、出水口等部位安放的临时管头要保护好,以免灌入杂物,造成堵塞。

26、不得在已做好的地面上拌合砂浆杂物,地面在养护期间不准上人,其它工种不得进入操作。

27、油漆工刷门、窗时,不得污染五金配件、地面、墙面及明露的各种管线。

28、木门框安装后应用铁皮保护,其高度以手推车轴中心为准。

29、钢门窗进场后,及时刷好防锈漆,用雨布盖好,严防乱堆放,防止钢窗变形和生锈;脚手架严禁以钢门窗为固定点和支点,禁止将架子拉、绑在钢门窗框和窗肩上。

30、木门窗进场后,应妥善保管,露天存放时应用雨布盖好,防止雨淋。

31、安装门窗时注意防止碰撞抹灰角和其它装饰好的成品。

32、铝合金(塑钢)门窗处,抹灰前应用塑料薄膜保护好,任何工序不得损害其保护膜,防止砂浆,污物对铝合金(塑钢)表面的侵蚀,铝合金(塑钢)表面不可用锋利物器刮划,防止表面划痕。

33、门窗玻璃安装后应随手挂好风钩或插上插销,防止刮风损坏玻璃。